來源: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
發(fā)布時間:2024-01-10
案情介紹
當事人是一家主要為客戶代理出口產品有關認證的公司,未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為加快口罩產品的CE認證辦證速度,,當事人未委托產品檢測機構對客戶產品進行檢測,以自己名義編造檢測數據并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提交給歐盟認證機構,,縮短CE認證周期,,并以此為特色招攬客戶。
經查,,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當事人共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檢測報告31份,,并將虛假報告提交給歐盟認證機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以下法律法規(guī):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015版)第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中所列第(四)項“為社會經濟,、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2.《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第十八條“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中所列第(一)項“偽造,、變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處罰依據: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015版)第四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檢驗檢測機構偽造,、變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由檢驗檢測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所收取的檢驗檢測費用,,并處檢驗檢測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檢驗檢測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br> 辦案部門對當事人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合并作出責令改正,沒收其所收取的檢驗檢測費用18119.81元,,罰款211198.1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CE是歐盟的認證體系,歐盟內部國家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在歐盟市場上流通,,就必須符合歐盟《技術協(xié)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企業(yè)通過自我聲明或歐盟公告機構提交的產品檢測報告,符合“為社會經濟,、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測報告之特性,在相應報告上署名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查實當事人出具虛假報告的總數,,是該案查辦的一大難點,辦案部門開展了大量嚴謹細致的調查,,并用充分的,、上下游關聯性旁證加以鎖定。
該案查辦正值防疫類產品大量出口時期,,虛假認證,、買證賣證等情況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給中國企業(yè)向國外出口產品帶來不良影響,。該案的辦理為嚴厲打擊虛假CE認證產業(yè)鏈奠定基礎,,促進了防疫用品出口認證的規(guī)范化。
查辦單位: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總隊
報送單位:上海市市場監(jiān)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