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
發(fā)布時間:2025-04-25
編者按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提升辦案質量與效率,有力震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了2024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評審工作。經案例遴選、專家評審等環(huán)節(jié),最終確定典型案例共30件,于4月26日發(fā)布。本報予以刊登,敬請關注。
案例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作為PI3K抑制劑的吡啶并【1,2-A】嘧啶酮類似藥”系列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正大天晴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于2018年11月6日、2014年12月24日、2018年6月1日獲得“作為PI3K抑制劑的吡啶并【1,2-A】嘧啶酮類似藥”“吡啶類化合物、其制備方法、包含該化合物的藥物組合物及其用途”“取代的2-氨基吡啶類蛋白激酶抑制劑”的發(fā)明專利權,專利號分別為ZL201580027396.1、ZL201110183274.5、ZL201480007081.6。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系列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12月,請求人正大天晴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與被請求人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某化工公司)、某(上海)化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化學公司)、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某生物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6件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對6件系列案件進行集中受理、分類處理、快速辦理。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上海某生物公司對被控侵權事實完全認可,辦案部門依法先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上海某生物公司立即在官網停止展示被控侵權產品,并一次性向請求人支付10萬元。上海市知識產權局進一步調查相關聊天記錄和歷史交易記錄,認定上海某化工公司、某化學公司運營的網化商城作為電商平臺,提供了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fā)布等服務,作為交易方可以向終端消費者提供具體產品,構成許諾銷售行為。
2024年3月,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已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被請求人上海某化工公司、某化學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專家點評】
該案中,行政機關通過深入調查平臺歷史交易數(shù)據及案外人信息,精準認定涉案電商平臺是直接參與交易的經營者,從而為準確適用法律打下堅實基礎。辦案部門對6件系列案件集中受理、分類處理、快速辦理,體現(xiàn)高效、靈活和公正的特點,彰顯上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速度、力度、專業(yè)度與嚴謹度,既有效維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示范,也為電商平臺規(guī)范運營、防范法律風險提供明確指引。
(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袁真富)
案例二、江蘇省蘇州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連接件”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A.雷蒙德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獲得名稱為“連接件”的發(fā)明專利權,專利號為200580030301.8。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4年2月28日,請求人就其與被請求人蘇州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蘇州市知識產權局提起處理請求,蘇州市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未經許可,擅自實施涉案專利,其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的汽車流體管路快插接頭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侵犯請求人專利權。被請求人辯稱,其未對被控侵權的連接件產品進行量產,僅根據請求人的要求,生產小批量樣品。
經審理,蘇州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請求人存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即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具備“插入部”的技術特征,蘇州市知識產權局最終認定“插入部”為涉案專利的使用環(huán)境特征,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能夠適用于涉案專利中使用環(huán)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huán)境,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2024年5月23日,蘇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蘇州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并且不得銷售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專家點評】
使用環(huán)境特征是專利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權利要求中描述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使用背景或條件的技術特征,通常通過限定技術方案的使用背景、條件、適用對象等,進而間接限定專利保護對象。使用環(huán)境特征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權利要求,對其進行準確辨識在專利侵權判定中有一定難度,對專利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專業(yè)技術和法律素質提出了較高要求。該案的辦理體現(xiàn)了地方專利行政執(zhí)法人員較高的專業(yè)知識水平,精準認定復雜的專利侵權行為、準確作出專利侵權判定,為此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鑒與參考。
(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與發(fā)展研究院副院長、司法中心主任 姚兵兵)
案例三、浙江省杭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梅奧(浙江)細胞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假冒專利系列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7日,杭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梅奧(浙江)細胞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私密可康抗菌液”“瑞蓓茲抗菌液”等兩款消毒產品的外包裝標注“國家發(fā)明專利專利號202011528283.9”等字樣,涉嫌假冒專利。2024年5月20日,杭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涉案產品的外包裝紙盒及鋁罐上標注的“國家發(fā)明專利專利號202011528283.9”屬于虛假的專利號,實際未被授予專利權。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等經營鏈條涉及浙江省、江蘇省等省份的多個經營主體。為進一步查清違法事實,杭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托長三角地區(qū)聯(lián)動執(zhí)法機制,聯(lián)合江蘇省常熟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對位于當?shù)氐漠a品鋁罐包裝生產企業(yè)蘇州某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查明涉案產品包材的生產數(shù)量及具體流向。截至案發(fā),當事人售出“私密可康抗菌液”2929盒,銷售額共計17.66萬元;售出“瑞蓓茲抗菌液”896瓶,銷售額共計7.17萬元;兩款商品的銷售總金額為24.83萬元。
當事人的相關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相關規(guī)定,構成假冒專利行為。2024年8月30日,杭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公告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4.83萬元,罰款24.83萬元,罰沒款合計49.66萬元。
此外,杭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知識產權局)還系統(tǒng)性地對市內外其他有關違法主體開展案件調查和異地移送工作,對產品生產、包裝、加工、銷售等環(huán)節(jié)違法行為進行全鏈條查處。在本系列案中,杭州市區(qū)兩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共查獲假冒專利產品9952盒,依法對市內7家涉案主體作出罰沒87.1萬元的行政處罰,向江蘇省常熟市以及浙江省內的寧波市、溫州市、金華市等地移送案件線索6條,形成案件查辦閉環(huán),全面實現(xiàn)了“打源頭、端窩點、摧網絡、斷鏈條、查流向”的打擊目標。
【專家點評】
該案是一起嚴格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專利使用、打擊假冒專利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該案的典型意義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明晰假冒專利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執(zhí)法部門精準查明涉案假冒專利產品的銷售量和銷售額等基本信息,準確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是加強民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執(zhí)法部門追根溯源,對產品生產、包裝、加工、銷售等環(huán)節(jié)的違法行為進行全鏈條查處,有力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通過長三角地區(qū)執(zhí)法協(xié)作機制,執(zhí)法部門跨區(qū)域協(xié)同執(zhí)法,對轄區(qū)外違法主體依法開展案件調查和移送,有力打擊了假冒專利違法行為,凈化了市場環(huán)境。
(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張 明)
案例四、安徽省合肥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手機及其主體”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5日獲得“手機及其主體”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330765906.2。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合肥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直播平臺經營的“魅紫機械旗艦店”內銷售、許諾銷售的某款手機涉嫌侵犯涉案專利權,于2024年8月22日向合肥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裁決請求。
2024年8月23日,合肥市知識產權局依法立案。2024年10月15日,合議組組織口頭審理,雙方當事人圍繞專利侵權糾紛陳述有關事實,進行舉證質證以及侵權比對。合議組采取“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侵權判定原則,又參考局部外觀專利設計侵權判定的“獨立侵權判定”方法,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2024年11月7日,合肥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在直播平臺開設網店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構成侵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下達裁決書后,合肥市知識產權局應被請求人請求對侵權賠償金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簽訂調解協(xié)議,被請求人及時支付賠償金。
【專家點評】
該案請求人為國產手機行業(yè)的頭部企業(yè),相關專利產品外觀極具辨識度和創(chuàng)新性,備受消費者青睞。案件的處理體現(xiàn)了專利法修訂后引入局部外觀設計對于保護創(chuàng)新的重要作用。該案中,行政機關將“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與“獨立侵權判定”相結合,為局部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作出有益的實踐探索。合肥市知識產權局發(fā)揮行政裁決和多元化解優(yōu)勢,“先裁決、后調解”,便捷、高效地化解了該起糾紛,有利于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huán)境。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博士生導師 宋 偉)
案例五、山東省知識產權局處理“5-羥基-4-硫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備方法”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組合化學工業(yè)株式會社于2012年12月12日獲得名稱為“5-羥基-4-硫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備方法”的發(fā)明專利,專利號ZL200580010635.9。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裁決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8月24日,請求人就其與被請求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山東省知識產權局提出裁決請求。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涉案專利方法生產化合物產品并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涉案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估算年產量超過10噸,并多次出口印度,侵犯了請求人的專利權。
被請求人認為,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化合物與涉案專利中的并不一樣,反應機理不同,因此沒有使用涉案專利方法進行生產,并且提交了環(huán)評報告及實驗數(shù)據。
由于雙方爭議較大、技術問題復雜,被請求人提出鑒定申請,希望由第三方鑒定機構通過實驗方法還原環(huán)評報告中的生產流程。合議組在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啟動鑒定工作。山東省知識產權局與法院溝通協(xié)調,獲得知識產權鑒定機構清單并確定鑒定機構。案件辦理過程中,合議組組織當事人進一步加強溝通,雙方和解意愿增強。2024年11月18日,在山東省知識產權局主持下,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
【專家點評】
山東省知識產權局按照《山東省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辦法》的級別管轄規(guī)定辦理涉外和重大案件,充分發(fā)揮省級專利行政裁決專業(yè)優(yōu)勢,運用好各方技術支撐資源,有效開展檢驗鑒定,使復雜專利技術案件得到高效精準的辦理。該案社會關注度很高、涉及糾紛金額巨大,同時又是涉外案件,該局堅持同等保護原則,用高度的專業(yè)性和嚴謹?shù)墓ぷ鞒绦颢@得雙方當事人認可,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取得圓滿結果,高效妥善化解了專利侵權矛盾糾紛。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 崔立紅)
案例六、浙江省寧波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打火機燃燒頭”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寧波百晨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百晨公司)于2017年8月7日獲得名稱為“一種打火機的燃燒頭”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720976426.X。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12月,請求人就其與被請求人慈溪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科技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寧波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經寧波市知識產權局多次調解后,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提請撤案。后因被請求人毀約,請求人再次提出請求。2024年5月6日,寧波市知識產權局予以立案。
百晨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與請求人實用新型專利完全相同的打火機部件,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
某科技公司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描述的“進氣組件”技術特征應當屬于功能性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相應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且涉案專利的特征屬于現(xiàn)有技術,不構成侵權。
寧波市知識產權局認定,涉案專利的核心發(fā)明點并非在“進氣組件”,權利要求中限定了“進氣組件”與套管的具體方位關系,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據此合理預期進氣組件的具體實施方式,該特征本質上仍然是結構性特征,不屬于功能性特征。同時,現(xiàn)有技術缺少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導電杯的外段安裝在所述瓷杯外壁”這一核心發(fā)明點特征。因此,現(xiàn)有技術抗辯亦不成立。
2024年7月18日,寧波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某科技公司侵犯涉案專利權,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該侵權產品,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后某科技公司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行政機關的裁決認定,并駁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該案是認定涉案專利中功能性特征的典型案例。雙方當事人均為涉案領域知名企業(yè),在細分領域市場中占有率排名前列,且涉案侵權產品均為雙方的主營業(yè)務,雙方糾紛長達十余年。案件辦理全過程中,寧波市知識產權局細致調查、準確認定,最終作出公平公正的行政裁決,有力保護專利權,充分展示了保護知識產權、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的決心和力度。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黃武雙)
案例七、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處理“用于具有靈活的消息大小和可變的位長的串行數(shù)據傳輸?shù)姆椒ê脱b置”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下稱博世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獲得“用于具有靈活的消息大小和可變的位長的串行數(shù)據傳輸?shù)姆椒ê脱b置”發(fā)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280032394.8。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博世公司發(fā)現(xiàn),上海某微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某技術公司)未經許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上述具有CAN FD模塊、支持CAN FD協(xié)議的“KF32A156”系列、“KF32A146”系列車規(guī)級32位MCU產品,涉嫌侵犯其涉案專利。2021年7月,博世公司向某技術公司發(fā)送郵件邀請溝通許可談判事宜,開啟談判進程。雙方在后續(xù)兩年多時間內進行了多次線上線下談判,其間出現(xiàn)諸多分歧,均未獲得實質性進展。
2023年10月,博世公司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2023年10月10日,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予以立案。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受理后,被請求人認可其實施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事實情況,并表達了調解的意愿。在合議組主持下,前后共召開五次單方、多方等不同形式的調解會議,同時合議組對雙方存在部分爭議的保密內容進行了確認。
最終,雙方當事人在合議組主持下簽訂調解協(xié)議書,達成和解。2024年2月20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上述調解協(xié)議予以司法確認。
【專家點評】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是中國特色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推進創(chuàng)新型國家建設、推動高質量發(fā)展、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于2024年1月正式施行,賦予直轄市的區(qū)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權。該案的成功辦理是探索涉及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積極嘗試。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通過嚴格落實調解優(yōu)先推薦機制解決,為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方與實施方提供了可靠的平臺,促使雙方達成和解,為處理類似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有益借鑒。
(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許春明)
案例八、福建省漳州市知識產權局協(xié)同廣東省汕頭市知識產權局聯(lián)動處理玩具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汕頭市某智能科技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被許可(獨占許可)使用“玩具(逆行守護神)”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2030459180.6。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該系列案中,請求人位于汕頭市,被請求人漳州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漳州市薌城區(qū)某有限公司、漳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均位于漳州市薌城區(qū)。2024年6月,根據訴調對接機制,漳州市知識產權局應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邀請,指導薌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參與該系列專利侵權糾紛的訴中調解,同時運用“益企維”知識產權保護聯(lián)盟協(xié)作機制,商請聯(lián)盟成員單位汕頭市知識產權局協(xié)同調解。
漳州市、汕頭市兩地知識產權部門分別實地走訪被請求人與請求人,了解到三家被請求人均經銷該案被訴侵權產品,標的物相同,存在互相等待觀望、擔心調解結果不均問題。請求人則希望案件盡快得到處理,減少跨區(qū)域維權成本。兩地知識產權部門聯(lián)合研判,三案合并調解能夠消除被請求人的顧慮,有助于請求人一次性解決糾紛,縮短維權時間。請求人與被請求人均接受這一調解方案,達成初步合意,被請求人停止銷售并給予請求人一定補償。后請求人向法院撤訴,隨即就同一事實向薌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提出處理請求。2024年6月24日,薌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分別予以立案。漳州市、汕頭市兩地知識產權部門開展線上聯(lián)合審理,對三起案件合并調解。2024年6月27日,出具行政調解協(xié)議書,并進行司法確認,三起案件快速辦結。
【專家點評】
該系列案充分體現(xiàn)了“益企維”知識產權保護聯(lián)盟跨區(qū)域協(xié)作的優(yōu)勢。漳州市與汕頭市知識產權部門秉持協(xié)同共治理念,對兩地涉案當事人開展聯(lián)合調解工作,有效打破地域限制,實現(xiàn)資源優(yōu)化整合與信息高效共享。相較于傳統(tǒng)調解模式,調解時間顯著壓縮,調解效率大幅提升。此外,該系列案件還創(chuàng)新采用合并調解、合并調解協(xié)議書、合并司法確認的模式,緊密貼合案件實際,以高度的靈活性和適應性,成功實現(xiàn)了“一次調解,三案化解”的良好效果,為知識產權糾紛的高效解決提供了極具借鑒意義的范例。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教授 林秀芹 董慧娟)
案例九、湖南省瀏陽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煙花筒打孔插引裝置的集成導向機構”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黃某亮是瀏陽市大瑤鎮(zhèn)萬發(fā)花炮機械廠的負責人,其于2022年11月1日獲得“一種煙花筒打孔插引裝置的集成導向機構”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 202221940635.6。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4年4月19日至21日,煙花爆竹產品訂貨交易會在湖南省瀏陽市舉行,瀏陽市知識產權局在現(xiàn)場設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2024年4月19日,專利權人黃某亮在交易會上發(fā)現(xiàn),瀏陽市大瑤鎮(zhèn)某機械廠展銷的組合煙花外筒組裝機插引裝置,涉嫌侵犯其專利權,隨后,向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提出處理請求。瀏陽市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4月20日立案,并于撤展前進行調查取證。由于該案中涉嫌侵權的技術特征判定較為復雜,為保證技術認定科學、公正、準確,該局分別委托湖南某知識產權鑒定評估中心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獨立進行技術鑒定,兩家單位出具的《侵權判定咨詢意見書》在侵權判定關鍵內容與核心結論上一致。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生產、銷售的插引裝置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被請求人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購自案外人鄒某某,自身未實施生產侵權行為,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瀏陽市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在蓋板上設有供擋件通過的孔,與涉案專利在底板上設孔不同。但從技術手段看,二者工作原理、實現(xiàn)功能及達到效果基本相同,僅是位置簡單變換,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無需創(chuàng)造性勞動,且未帶來功能效果的明顯差異,構成等同特征。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保護范圍。此外,被請求人多次向案外人鄒某某購買被控侵權產品用于制造組裝機,雖未實施生產侵權行為,但將其作為零部件使用,實施了使用專利產品的行為。同時,被請求人將安裝有侵權產品的組裝機銷往醴陵市,實施了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
2024年7月8日,瀏陽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銷售、使用的組合煙花外筒組裝機插引裝置構成侵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使用侵權產品。
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瀏陽市知識產權局在作出行政裁決后主動組織當事雙方開展多輪調解磋商。最終,雙方自愿成功達成和解。
【專家點評】
湖南瀏陽是世界聞名的花炮之鄉(xiāng),煙花爆竹產業(yè)年總產值超500億元,帶動從業(yè)人員超30萬人。瀏陽市知識產權局聚焦專利糾紛頻發(fā)的區(qū)域重點產業(yè),入駐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集中展示的行業(yè)展會,既方便維權,又靈活固證,兼顧展會的正常秩序與行政裁決高效辦案的要求,并以“先裁后調”的方式將糾紛根本性化解,是知識產權行政裁決護航當?shù)刂еa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的生動實踐。同時,該案還充分發(fā)揮了知識產權鑒定的作用,是行政執(zhí)法維護市場秩序的典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與推廣價值。
(湖南省知識產權局專家顧問 尹承麗)
案例十、河北省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處理“自鎖式超高強通脹膨脹螺栓”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趙某興于2015年4月29日獲得名稱為“自鎖式超高強通脹膨脹螺栓”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1420781157.8。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發(fā)現(xiàn)被請求人河北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后,采用購買方式取證,并在“可信時間戳”認證下拍攝并上傳視頻。2024年6月18日,請求人向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
被請求人認為視頻中被控侵權產品展示不全,無法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當庭提交的被控侵權產品未由公證處封存,但對相關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僅對其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請求人認為,“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系“聯(lián)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作出,證明被請求人實施了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行為。
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認為,視頻證據中的穿刺螺栓產品與庭審提交的被控侵權產品實物相同具有高度可能性。在被請求人未能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請求人存在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2024年10月17日,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許諾銷售、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侵犯請求人涉案專利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專家點評】
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舉證難”一直是困擾權利人維權的突出問題。石家莊知識產權局在處理該案時,充分考慮證據之間的關聯(lián)性,通過各個證據之間存在的緊密聯(lián)系,能夠互相驗證,以此對證據的三性作出合理認定,進而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最終認定侵權行為。石家莊市知識產權局在該案中關于證據的認定,對于破解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依法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提供了典型范例。
(中國科協(xié)學會服務中心科技法律專家 張永華)